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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告知书

发布时间:2025-04-22 总浏览量:295     来源: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

畜禽养殖场(户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一、畜禽养殖场(户)应依法承担畜禽粪污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,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,配建与养殖规模、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,做到防渗、防漏、防雨,并确保其正常运行。

二、畜禽养殖场(户)委托第三方对粪污进行处理利用的,必须建设与养殖规模、收集频次相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,签订委托处理协议。

三、畜禽养殖场(户)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,严禁污水渗漏外排、粪便乱堆乱倒、臭味外逸扩散,造成环境污染。

四、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,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粪污,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,做到按证排污。

五、畜禽养殖场(户)要通过流转、协议等方式配套粪污消纳用地,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。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,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。委托第三方处理的,要准确记录收集信息。

六、从事畜禽养殖人员不履行上述告知事项,造成环境污染的,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罚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

2023年7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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